企業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做為任何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其在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對該企業的所有合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為該企業的所有債權和債務負責。由此可見,做為一位企業的法人代表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訴訟當事人常常會混淆兩者的涵義。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 一、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三、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四、兩者的權限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五、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董事長必須是股東,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公司法人代表”應該說不是一個準確的說法,準確的說法是“法定代表人”。 所謂“法人”是一個比公司更為寬泛的概念,它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等,之所以稱之為“法人”,通俗一點話說,由于這些社會組織雖然不是自然人,但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具有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因此通過法律將之擬制為法律上的人,稱之為“法人”,因此人們常說的“法人”實際上并不是指某個自然人,而是指公司或企業本身; 而所謂“法定代表人”,顧名思義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能夠代表法人的自然人。2006年以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公司的董事長,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擔任;2006年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由公司的章程規定,不在硬性規定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擔任,可以由非股東人員擔任。
在分清“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概念的基礎上,我們來討論“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問題。 首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因此,法人的行為能力只能通過法定代表人來實現,換句話說,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公司章程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即公司對內、對外的運營、管理等行為,就應該是公司的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例如,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采購合同上簽字,其產生的支付貨款義務只能由公司履行,而不會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 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了違法的行為(這類行為種類很多,也很復雜),如主導會計師出具虛假財務報告,違法轉移公司財產逃避應付債務,偷逃稅款,不按法律規定清算、解散公司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等等,也就是說,在法定代表人存在主觀過錯和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責任(賠償責任)、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判刑)責任等。 |